这是一种很难解决的两难困境,它也不会因为我们心灵对它的深思熟虑而变得更容易一些。哲学家的全部使命使他有责任去寻求一种公正无偏的检验标准。然而,这种检验标准必须具体体现在某个实际存在着的个人的需求之中。那么哲学家如何才能挑选出这样一个由暗含着自己同情和先入之见的行动所体现的个人呢?
某一种方法的确可以证明它自身的作用,并且作为一个历史问题而为更严肃的伦理学学派所采纳。如果人们所需求的大量事物通过检验而被证明比它们最初看起来较有序一些,如果它们给它们自己提供了相对的检验标准和尺度,那么,良心决疑论的问题就会得到解决。如果我们发现,所有的善作为善都包含了一种共同的本质,那么,在任何一种善中所包含的这种本质之量就能够在善性的范围内显示出该善的等级,秩序也就很快能够厘定;因为这一本质将是所有思想家都会一致同意的那种善,也就是那位哲学家所寻求的相对客观和普遍的善。甚至于这位哲学家自己的私人性理想也要通过这些私人性理想所共享的检验标准来加以检验,并在该检验标准中找到它们正确的位置。
人们正是这样发现了各种各样的善的本质并提出以此作为伦理体系的基础。因此,两极之间执守中道;被一种特殊直觉能力所认识;使当事人感到暂时的幸福;既使他人又使他自己感到长远的幸福;增进自身的完善和尊严;不伤害他人;遵从理性或按普遍法则而行;依上帝意志而行;促进这个星球上的人类生存……如此众多的东西都是检验标准,其中每一种标准都是由某个人所坚持并以之构成一切善事物或善行为(就它们是善的而言)之本质的检验标准。